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实施主体:广东省教育厅
受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合作办学应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应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教育发展规划需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 2.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3.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4.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5.申请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不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达到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6.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
投诉电话:020-37627229
投诉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广东省教育厅政务服务大厅1-3号窗口
咨询电话:020-37627706
咨询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广东省教育厅政务服务大厅1-3号窗口
办理窗口
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
办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1310室
办公电话:020-37627706
办公时间: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地铁区庄站、公交犀牛路口站或羊城晚报社站
网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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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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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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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白表格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2 |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白表格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3 |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等情况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4 | 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5 | 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6 | 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7 | 中、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8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白表格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9 | 中方合作办学者申请公函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10 | 捐赠协议及证明(如有捐赠)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否
来源渠道名称:申请人自备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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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 证照 |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许可证(模板).doc |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许可证(样例).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