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科研学风作风建设,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全面总结经验、结合本省实际、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科技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对科技监督评估工作寄予了更高的期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构建完善的现代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明确 “改进科技评价体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等要求。201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接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要求建立以信任为前提、以评价为导向、以诚信为底线、以作风学风为保障的科技监督体系。去年12月,中央改革办督察组对我省“三评”改革开展专项督查,既充分肯定又提出深化要求,为此,我省修订《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从立法层面也对做好科技监督、科研诚信、评估评价、科技伦理提出总体要求。制定《规定》是落实上述精神和要求的具体行动。
(二)加快推进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体系的现实需要。2018年以来,我省优化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体系,改革完善立项机制,设立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和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等,但管理和监督仍存在制度滞后、履责不到位、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问题,加快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体系建设,有利于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环境和诚实守信的作风学风,将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绩效和开展有力监督提供法规保障。这也是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保障科技领域重点改革有序推进的迫切需求。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持续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和预算改革,一方面要求减少项目实施的各项评估、评审、检查等活动;另一方面也要落实预算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监督,以及项目实施、验收等管理责任,明确各主体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监督者自身行为的约束。
二、制定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二)参考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23号);
2.《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
3.《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
4.《科技评估工作规定》(国科发政〔2016〕382号);
5.《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8章,42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特别强调了监督主体的范围。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了监督原则和要求。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监督工作的经费、人员和技术保障,特别规定了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牵头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各自职责,并要求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监督工作内外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二)规范监督方式。第十二条明确了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评价作为主要监督方式。第十三条规定了牵头部门通过立章建制、规范委托、完善专家管理、引入特邀监督员等方式实现统筹监管。第十四条规定了项目主管部门需加强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并对所属或者所辖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督导。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和管理,实现自我监督。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要求落实信息化监督、问题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
(三)细化明确监督程序。第二十条要求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监督对象,合理确定现场监督比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项目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并应当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但对违反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可以加大现场监督频次。另外,规定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已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系统填报的材料和信息,或者已经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的核查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
(四)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监督部门下达监督结果、整改建议的规范,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落实整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结果的共享与应用。第二十九条建立了宽容失败的机制,明确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免责处理,促进科研人员的探索创新。第三十条要求将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情况、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并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诚信建设制度化,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入其科研诚信档案,并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在项目申报时对单位和个人开展诚信审核,并明确可以定期或者终身限制严重失信人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要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加强自律管理,通过重点环节监管、完善规章制度等方式加强诚信建设。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项目承担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和诚信要求,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项目负责人更要加强对项目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科技咨询专家要严格遵守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并自觉接受监督。
四、主要特点
(一)全面统筹,建立分工协同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体系。一是遵循“权责对等、分级监管、全程监督”的原则,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监督进行全面统筹,明确了各层级监督主体的监管职责,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覆盖全面、规范有序的科技计划项目“大监管”体系。二是明确实行监督信息归档管理,以信息化手段统筹监督计划实施、智能化监督、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打造监督的“千里眼”和“顺风耳”。
(二)全面规范,建立统一有序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流程。《规定》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为监督主体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和统一标准。此外,通过诚信审核、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重要问题核查、公众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科技监管重要节点,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序推进。
(三)全面松绑,落实科研领域“放管服”要求。《规定》以信任为基础,明确项目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项目检查材料“只报一次”,建立健全结果共享、线索移送通报、整改互认等协调机制。从源头上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坚持包容审慎监督和精简检查,寓监督于服务中,积极引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做好诚信管理,科研人员、科技咨询专家做到诚信自律。
(四)全面引导,推动科技界作风学风的好转。《规定》以绩效为导向,遵循科研规律,开展科学评价与管理,建立宽容失败的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勇于探索创新的精神;以诚信为底线,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对存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咨询专家、监督部门及其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结果应用与结果公开,通过精准、高效的监督推动科技界作风学风好转,营造求真务实、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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