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7月1日经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是完善我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制度的需要。1995年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及1996年、1997年省政府批准由教育、人社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实施细则,对推动我省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原奖励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已经施行二十多年,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要求。教育教学成果奖作为我省保留的唯一针对教育教学的省级表彰项目,已连续开展多届,有必要将积累的先进实践经验固化为法律条款,为相关评审工作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
二是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和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等工作,有效实施“强师工程”,各级各类教师在一线开展了大量理念先进、形式新颖、成效显著的教学实践,形成了较多区域内领先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教学成果,亟需完善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对这些符合新时代教育发展要求的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并推广应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是落实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国家在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中明确要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开展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表彰奖励活动。及时定期开展表彰,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第1条,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第2-4条,明确奖励范围和部门职责。第5-6条,明确评审原则和等级标准。第7-9条,明确申请要求和推荐路径。第10-15条,明确评审程序和有关要求。第16-17条,明确评审费用和证书奖金安排。第18条,明确奖项效力。第19-20条,明确成果培育机制和应用推广职责。第21-22条,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第23条,明确办法施行和原有关文件废止日期。具体如下:
(一)明确奖励范围和部门管理职责。《办法》对教育教学成果进行了定义(第二条),规定了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类别和奖励范围(第三条),明确了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第四条)。
(二)设定评审原则和等级标准。《办法》明确省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以及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导向(第五条);明确评审周期为每4年一次和具体奖项设置,明确各等级奖项的评审标准(第六条)。
(三)完善申请要求和成果推荐路径。《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都可以申请教育教学成果奖(第七条);明确了申请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八条);同时,分别明确了不同类型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请以及推荐路径(第九条)。
(四)细化评审程序和有关制度要求。《办法》明确省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第十条);坚持专家评审导向,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第十一条);设定评审专家回避制度(第十二条);对评审流程和投票表决的主要规则进行了明确(第十三条);规定了拟获奖结果的公示和异议处理制度(第十五条),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明确评审费用和证书奖金安排。《办法》明确了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向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明确在省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奖金且奖金归获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第十七条)。
(六)强化奖项效力、成果培育及应用推广。《办法》明确了个人获奖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落实省级表彰相关待遇(第十八条);明确建立省教育教学成果奖滚动预选培育机制(第十九条);明确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获奖成果的应用推广,建立获奖成果资源共享平台,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推广优秀获奖成果,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第二十条)。
(七)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申请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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