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和经营,中国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应的规范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既有综合性的规定,也有行业性投资特别规定。外商在华投资,应依照中国关于外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和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具体有关外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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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栏目。
(二)广东省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广东省“外资十条”(修订版)
1.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取消在广东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广东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支持在广东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深化CEPA项下广东自贸试验区对港澳服务业开放,推动扩大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受理、承办的法律事务范围,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将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
2.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
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省市给予奖励,其中省财政按
项目投资环节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奖励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在广东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各地可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3.加强用地保障。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
厂房和工业大厦,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退还。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4.支持研发创新。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
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2017-2022年,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财政最高资助2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试点工作,扩大适用产品的范围,对纳入省创新产品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实行政府采购鼓励措施。鼓励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广东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为其进入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开辟绿色通道,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全省推广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建立高价值专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以及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金融管理和服务创新,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准入门槛,支持从事实体经济的跨国公司建立跨境资金池;争取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资格,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外币结算业务;支持外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各地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6.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推行人才“优粤卡”,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7类人才纳为服务对象。逐步扩大“优粤卡”在我省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的领域。“优粤卡”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与企业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享受当地人才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政策待遇,其中境内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广东办理赴港澳签注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鼓励各地推广深圳前海的做法,给予为本地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优粤卡”持有人适当奖励。持有“优粤卡”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有效期为5年的居留许可,并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二分之一;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员在广东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便利措施。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逐步在全省推广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6项人才出入境政策措施。
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设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健全专利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机制。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制定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规范。创办国际化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注册和质押。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快速处理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和实施专利,其在广东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省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8.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将现有投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商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和管理。将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简化港澳投资者在广东投资应提交的材料,开展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积极探索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在全省口岸复制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
9.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推行行政审批局模式,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支持粤东西北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对国家级开发区内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参照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园区及所在地按项目直接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审批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结果向省政府报备。
10.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省、市政府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省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建立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实施重大外资项目“一项目一议”。整合优化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加快构建我省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平台。规范各地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2)广东自贸试验区创新政策措施
◆投资手续简洁化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并实行备案文件自动获取。
建立企业证照信息“一码关联”应用模式,扩大电子证照运用范围。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全面实行“一门式一网式”办事服务模式,企业登记注册事项“一口受理”,区内开办企业所需时间平均为3天。
探索建立企业合格假定监管示范区,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实行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采用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创新失信联合惩戒和协同监管机制。
◆监管智能化
建设“互联网+海关”。加快“互联网+海关”平台建设,推动海关业务“上线上网”“一网通办”,基本实现对海关业务领域全覆盖。运用物联网和信息技术等手段,构建智能化货物通关体系,提供智能化通关服务。
建设“广东智慧海事监管服务平台”,构建智能化的水上安全管理体系;推行人工智能办税;推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
◆贸易便利化
自贸试验区内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进出境监管服务模式。珠海横琴新区片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
境外进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围网区域)的货物,可以凭进口仓单先行进入,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出口货物可以实行先报关、后进港的通关模式。围网区域内仓储
物流货物,免予检验检疫。
“互联网+易通关”系统,建设跨境数字贸易服务平台。涵盖自助报关、提前归类审价、互动查验、自助缴税等业务创新,满足企业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办理海关业务的需求。
“智检口岸”信息化监管和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申报“零纸张、零距离、零障碍、零门槛、零费用、零时限”。已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出口、平行汽车进口等业务领域广泛运用。
“智慧海事”平台,集成船舶、船员、船检、安检、船公司等各类海事信息,实现船舶进出口岸预申报等制度,推出“先通关后查验,船舶通关零待时”,实现集装箱班轮和邮轮即靠即卸。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涵盖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物流动态等18个业务功能,联通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商务、港务等21个业务部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口岸业务电子化服务。
全球进出口质量溯源体系,对进出口商品实现“源头可溯、去向可查”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闭环监管。优化溯源体系功能,已覆盖一般贸易、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出口等贸易方式,涵盖食品、消费品、汽车等多个商品品类。打造实体溯源中心,推动建设集溯源展示、业务运作、风险分析、智能预警、公共培训、学术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实体中心。
◆金融创新与对外开放
率先实现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双向人民币债券、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跨境双向股权投资等“四个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打通了区内与境外(主要是港澳地区)双向投融资通道。
通过设立自由贸易账户和其他风险可控的方式,开展跨境投融资创新业务。大幅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手续,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实现本外币跨境融资一体化管理。
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在CEPA框架下加快港澳金融机构入驻,降低港澳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放宽港澳金融机构对合资金融企业的持股比例限制。
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加快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在金融领域的研究和运用。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
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
粤港澳商贸、科技、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率先实现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粤澳两地支付结算系统已对接,区内公共服务领域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横琴片区推出全国首个跨境公交金融IC卡项目。
◆医疗健康领域深化
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特殊审批;放宽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准入条件。逐步放宽合资或合作医疗机构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限制,试点放开境外资本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粤港澳合作平台无缝对接
建设前海粤港青年创业区。设立香港青年前海服务中心,为香港青年在创业区发展提供创业对接、信息咨询、政策解读等“一站式”专属创业服务。
建设横琴“澳门新街坊”。引入澳门建设模式,参照澳门社区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由澳门企业负责在横琴投资建设“澳门新街坊”,并争取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社区服务等领域适用澳门现行政策和做法。
◆粤港澳科技合作创新
构建粤港澳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推动科研经费跨粤港澳三地使用,加快推动粤港澳科技合作平台建设。从创新支持、创业支持、科技人才和科技服务四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等发展的系列政策,构建粤港澳科技创新政策体系。规划建设横琴科学城,重点发展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法律服务体系创新
出台《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发布自贸试验区廉洁指数。
成立自贸试验区法院和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和审执分离。
推行国际仲裁调解。已成立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国际航运、海事物流、国际金融等专业仲裁调解中心。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机制。已建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国际法律查明研究中心以及中科院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的合作,建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合作平台。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
探索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快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在各片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广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人才管理创新
自贸试验区对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出入境、在华停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通过特殊机制安排,推进粤港澳服务业人员资格互认。出台《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意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
拥有霍英东研究院、“前海硅谷+孵化器加速平台”、粤港澳青年创业工场、深港青年梦工场、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等多个创新创业平台。
◆税收管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广州南沙对总部经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航运物流业、金融服务业、商贸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和高端人才、产业用地、项目引荐等十方面出台“1+1+10”专项产业扶持政策。
深圳前海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前海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给予财政补贴。
珠海横琴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香港、澳门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予以补贴。
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