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粤办函〔2020〕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扎实推进全省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深入开展;研究审议我省利用外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等既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协调推动重点外资项目落地、营商环境建设等重点工作;办理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成员
联席会议由分管商务工作的省领导担任第一召集人,省政府协调商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商务厅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外办、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贸促会和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第一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参会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视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市政府和其他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具体人员名单由办公室商各成员单位印发,并根据成员职务分工变动及时调整,抄报省领导。
(三)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关业务处室1名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协调日常工作。
(四)联席会议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省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