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精准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署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相关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行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资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等政策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新落户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对象
第五条 招商引资对象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以下企业(机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商业、先进制造、科技创新、文化创意、高端服务、战略新兴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最高50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最高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专题开展福田区招商推介活动的,对其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核定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50万元/年。
为本区有效引进相关对象的机构或个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最高500万元/年。
第十条 实际利用外资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市利用外资奖励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以及服务龙头企业产业链的招商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等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