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产业第一、制造业优先”的决策部署,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全面推进我市工业厂房设计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指引适用范围为市工业控制红线内新建设的工业厂房,适用对象为M0/M1/M2用地上新建设的工业厂房。
二、相关定义
(一)通用厂房
指符合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符合产业聚集、发展的需求,具有相近行业高通用性和高集约性的特点,消防、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政策要求并配置工业电梯的4层及以上厂房。
(二)专用厂房
指在符合通用厂房建设标准基础上,为满足精密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对GMP厂房建设、楼层层高、楼面荷载的特殊生产需求开展建设的厂房。
(三)新型产业厂房
指为适应与生产紧密相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运营的厂房。
三、厂区设计
(一)总体设计
1.厂区设计应考虑上层规划在城市设计方面的要求,厂区的整体建筑形态应与片区城市形态、天际线相协调,厂区内的配套建筑要与生产建筑的形态、高度互相协调。
2.厂区的建筑风格和造型应符合工业生产功能的要求,平面方正,外立面宜采用简洁、明快的建筑风格。
(二)用地面积
工业厂房的厂区项目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公顷(45亩),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建筑密度不小于40%,层数不低于4层。专用厂房可按实际需求确定建设层数。
(三)配套面积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至30%,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2.厂区设计应注重生态环境,节能环保,绿地率不得低于10%,且不高于20%。
3.厂区应设计专用的物业管理空间、门禁设施,建筑面积不宜低于100㎡。
(四)交通物流
1.厂区应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和人行出入口,并按照产业功能要求配置内部道路交通设施。宜设置人、货分流的交通流线和厂区出入口;统筹建筑竖向交通和厂区平面交通的衔接,宜设置有利于分割出租(或出售)的交通流线和设施。
2.厂区内货运机动车车道应满足货车通行的要求,并应结合厂房设计设置货车装卸平台和回车场地。
3.工业厂房首层宜设置可供叉车通行进入的坡道,坡道坡度不应大于8%。
4.货车停车位、小汽车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应符合珠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建设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充电桩停车位宜相对集中布局,适当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并按照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规程预留安装条件。可利用地下、半地下空间或以架空连廊等方式建设货物装卸、机动车停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四、建筑设计
(一)平面布局
1.工业厂房平面应规整方正,满足工业生产需要,应留出完整的可供使用的生产空间,主要进深不宜小于15米。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各单元面积不宜过小,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每个生产单元内要考虑有利于生产线布置的方案。
2.空间设计应便于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的基本单元空间。每个基本单元均应符合交通、消防安全等要求,不同基本单元之间宜设共用的物流交通、装卸货区、预留设备井道等共用的配套设施。
3.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厂房厂区宜建设公共食堂、公共会客厅、公共阅读区等其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其布局宜遵循集中或分区的原则,靠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或位于职工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4.应将货梯、楼梯、电梯、卫生间、设备房、管井等辅助空间靠外墙边布置,不宜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
(二)建筑层高
1.工业厂房首层层高不应低于6米,二层、三层层高不应低于4.5米,四层及以上层高不应低于4米。智能制造、精密制造、生物医药等行业厂房首层不应低于8米,二层、三层层高不应低于7米,四层及以上层高不应低于5.5米。
2.厂房建筑高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限高要求,不宜大于70米。
(三)荷载要求
注:1.括号内数值用于有仓储功能需求的区域。
2.首层荷载应当根据实际考虑冲击荷载。
3.厂房屋顶应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顶层荷载。
4.厂房生产区和研发办公区可按不同荷载建设。
(四)电梯设置
1.载货电梯
每栋工业厂房应至少设置两台2吨及2吨以上载货电梯,当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时,超过部分需按每15000平方米设置至少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
单层面积较大的厂房选用的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宜少于3吨。
载货电梯门洞净宽度不宜少于1.5m,净高度不宜少于2.1m,且应满足生产需求。
2.载客电梯
每栋工业厂房应至少设置一台载客电梯,电梯设置应遵循客货分离原则。
3.吊装口
在建筑物外墙宜设置设备吊装口,吊装口宽度不宜小于4米,高度不宜小于3.5米,为设备调试、安装及搬运提供条件。吊装口应设置防雨、防坠落等措施。
(五)防火与疏散
建筑高度大于32米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并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执行。
(六)洁净厂房
1.有特殊净化与特殊防护要求的洁净厂房等,厂房内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2.有洁净度要求的厂房区域和冷库等房间内不宜设置变形缝。
(七)废水排水
工业厂房应根据行业需要,设置工业废水集中排放设施,污水管网明管化。
(八)电气
1.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高层厂房其主要通道照明用电、客梯用电、生活水泵用电、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宜不低于二级负荷。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层厂房其主要通道照明用电、客梯用电、生活水泵用电、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宜不低于一级负荷。
2.生产厂房宜按楼层或建筑分隔单元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九)智能化
1.工业厂房宜采用智能化的综合布线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应具有高通用性和高扩展性。
2.工业厂房宜采用扁平化、模块化设计的网络系统。网络系统应满足视频监控、可视对讲、互联网等业务系统的高带宽要求。
(十)绿色工业
工业厂房可参考国家《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建设,鼓励建成后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关键词:珠海市,工业厂房,建设标准,全文
原文链接:http://www.zhuhai.gov.cn/gxj/gkmlpt/content/3/3139/post_3139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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