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大湾区办函〔2023〕46号
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前海管理局,南沙区委(南沙办):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实施“湾区通”工程为抓手,围绕要素跨境流动、营商环境、民生融合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引领性的经验和做法。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省大湾区办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典型案例遴选工作方案》(粤大湾区办函〔2022〕118号),并组织开展典型案例遴选工作,在各地市、各部门报送案例的基础上,遴选出第一20个典型案例(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加强学习借鉴,坚持开拓创新、久久为功,奋力推进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取得更大突破,切实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加快建设成为世界级湾区、发展最好的湾区。
附件: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典型案例(第一批).pdf
广东省大湾区办
2023年3月29日
目 录
案例一:粤港澳跨境信用报告标准互认.................................................. 1
案例二:港澳律师实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便利执业.............................. 2
案例三:财政科研资金实现跨境拨付使用.............................................. 3
案例四:“湾区社保通”推动粤港澳社保事业深度融合发展................... 4
案例五:创新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车辆备案模式...................................... 5
案例六:粤港澳共推“湾区标准”............................................................... 6
案例七:粤澳新通道(青茂口岸)实施“合作查验 一次放行自助通关7
案例八:“港澳药械通”助力健康湾区建设............................................... 8
案例九:“域外法查明通”:科技赋能破解域外法查明难题................... 9
案例十:粤港澳大湾区工程师资格互认模式探索与标准制定............ 10
案例十一:“跨境理财通”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 11
案例十二:创新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 12
案例十三:创新海关监管模式助力航空货物便捷通关........................ 13
案例十四:广州创新搭建穗港澳商事登记“跨境通”平台..................... 14
案例十五:深圳在香港发行全国首只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 15
案例十六:珠海探索粤港澳大湾区医保衔接新模式............................ 16
案例十七:江门创新港澳居民“零出关”办理内地政务服务模式. 17
案例十八:横琴打造琴澳跨境法律服务新模式....................................... 18
案例十九:前海创新跨境商事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19
案例二十:南沙创新粤港交流合作机制................................................ 20
案例一
案例名称:粤港澳跨境信用报告标准互认报送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由于粤港澳三地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不统一,缺乏衔接机制,导致三地信用报告彼此识读困难,影响信用产品和服务流通。在此背景下,省发展改革委指导深圳市、江门市组织粤港澳相关信用专业服务机构,分别研究制定了《基于跨境活动的信用主体企业信用报告格式规范》、《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形成了跨境信用报告转化规则,为三地信用报告互认创造条件。在制度创新方面,一是开创性,首次定义跨境信用,为跨境信用服务“铺路搭桥”,建立粤港澳三地信用报告互认机制;二是市场性,标准由粤港澳三地信用服务机构本着市场化原则共同完成;三是实用性,明确信用报告内容和主要地区信用报告对应表,具有较强操作性;四是独特性,考虑三地法律和政策的差异,将信用报告标准的重点放在信用报告转化上而非将三地信用报告统一。
《基于跨境活动的信用主体企业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已在深圳前海开展应用,引入香港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转化后应用在深圳金融机构贷款审核中,解决港企融资难问题。《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已在江门、澳门两地推广应用,澳门银行通过参考评级标准已为江门企业授予首笔跨境信贷额度。
案例二
案例名称:港澳律师实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便利执业报送单位:省司法厅
开展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允许取得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律师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实务,突破了港澳律师不能从事内地法律事务的限制,打破了内地与港澳不同法系之间的制度壁垒,是内地对港澳法律服务开放政策的重大突破,是法律服务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软联通”的有益尝试。该项试点工作有利于发挥港澳律师熟悉普通法和葡语系国家和地区法律优势,提升大湾区法律服务能级和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港澳法律服务专业人士跨境便利化执业,促进法律服务要素便捷高效流动。
为此,我省扎实开展各项试点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考试合格人员的集中培训、考核和执业管理工作,简化优化执业流程,大力加强宣传推介,依法保障大湾区律师在内地执业权利,为港澳律师跨境执业提供出入境、资金汇兑及进出等便利。截至 2023 年 2 月,已有 224 名港澳律师申领了大湾区律师执业证,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案例三
案例名称:财政科研资金实现跨境拨付使用报送单位:省财政厅积极探索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拨付使用,实现了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自由流动,助力加快推进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一是打破“钱过境”政策障碍。2019 年 1 月,印发《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科研经费可拨付至港澳牵头或参与单位。二是率先实现跨境拨付。2019 年 7 月 30 日,广东成功将香港科技大学牵头申报的
有关科研项目资金 316.96 万元跨境拨付至该校,在全国率先实现第一笔省级科研资金跨境拨付。三是加强科研资金管理规则对接。 2021 年 8 月,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实现了粤港澳三地财政科研资金管理规则对接,推进科技创新要素在大湾区内自由流动和聚集。科研资金跨境拨付产生积极示范效应,吸引了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理工大学、澳门大学等港澳高校相继参与到我省科研项目,在生物科技、纳米技术、电子信息等科技领域实现紧密创新合作。截至 2022 年底,广东省跨境拨付至港澳高校的科研资金累计已超过 3.7 亿元,助力形成粤港澳三地协同创新格局。
案例九
案例名称:“域外法查明通”:科技赋能破解域外法查明难题报送单位:省法院2022 年 3 月 29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通”平台正式上线。平台高效整合域外法查明资源,嵌入域外法案例检索、法律法规检索和可视化统计分析三大功能,为法律从业者、社会公众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域外法查明途径。平台具有三大创新亮点。一是全面系统,拓宽“找法”广度。集合域外法查明案例、法律法规、裁判文书三大资源库,收入全国 50 多家法院的域外法查明案例 331 件,域外法律 3 万余部,裁判文书 7 万余份,提供域外法律资源库链接。二是专业精细,提升“用法”准度。通过提炼关键词、梳理文书要素、突出标识案例文书适用的域外法、多角度联想同类案件、多维度进行数据分析,对适用域外法的裁判文书进行精准“再加工”,激活司法大数据。三是高效便捷,加快“寻法”速度。AI 技术快速定位检索内容,将检索需求精细智能呈现,并配套引入《域外法查明操作指引》, “一站式”解决域外法查明难题。
平台上线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访问量达 7.4 万余次,被人民法院报、广州日报等多家报刊、媒体报道,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高度肯定,入选广东省法院“抓示范促改革惠民生”优秀改革项目。在应用方面,自上线以来,广州法院适用域外法进行裁判的案件 12 件,其中有 10 件使用该平台查找获取域外法。
案例十
案例名称:粤港澳大湾区工程师资格互认模式探索与标准制定报送单位:省科协充分发挥省科协“一体两翼”的资源力量,积极协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港澳科技团体,共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工程师资格互认模式探索与标准制定。一是建立大湾区工程技术人才专业资格互认平台,广东省工程师学会牵头 13 家省级学会,携同港澳科技社团推动非准入类 12 个试点专业开展互认。二是发挥科技社团主体作用,衔接港澳、对标国际工程师能力评价惯例,探索工程技术水平评价类资格互认模式,首次制定省级社会组织主导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标准文件,推进工程能力评价标准和工程师培养与国际接轨。三是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注册标准化专家的制度,建立了“同一专业、同一标准、同一程序”的互认机制,实现了“同标等效、结果互认、一评双证”的互认目标。截至 2022 年末,粤港澳相关专业学会、机构开展非准入类专业能力水平评价 283 人,实现资格互认 249 人。其中,对港互认专业 11 个,互认 217 人,对港科技社团会员资格互认 28 人;对澳互认专业 1 个,互认 3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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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drc.gd.gov.cn/ywtz/content/post_4148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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