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
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2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要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在促就业、扩内需、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满足居民家庭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
(一)推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一批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到2021年,在全省至少2所本科高校和30所职业院校、60所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每年招生规模不低于2万人;推动10所技工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每年招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组织若干家政企业和职业院校结合习俗特色,分类别编制以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等领域为重点的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技能培训标准及大纲,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引进先进课程。组织院校和企业引进国际和港澳地区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加强校企联动,建立家政服务类技术技能指导委员会,制定具有粤港澳大湾区特色的现代家庭服务创新课程标准,推进教学改革。(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培育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培育至少1家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实现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各地级以上市要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或以资金补贴的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培训基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家政企业举办职业院校。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到2021年,全省推动3家以上有实力的家政企业、5所以上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校企联盟。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技工院校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制定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以师资、场地等与家政企业合作,共享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大力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到2021年,推动全省开展各类家政服务培训40万人次以上。其中,省总工会牵头推进实施“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每年培训从业人员1万人次以上;省妇联依托巾帼家政企业和培训机构,配合开展家政服务员培训,每年培训从业人员1万人次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商务厅等部门,通过院校培训、机构培训、企业培训等多种形式,每年组织培训从业人员18万人次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教育厅,总工会、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设各具特色的家政培训示范基地。鼓励各地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家政培训示范基地,到2021年,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市级示范基地不少于10家,其他地级市不少于6家。全省建设至少50家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并按规定给予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推动家政服务业转型升级
(八)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支持政策。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探索建立适用非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行家政服务行业不定时工作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家政服务行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保障其从业人员休息休假权利,具体休息或者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商务厅、总工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率先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珠三角地区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广州、深圳等有条件的市可在省统一的社保补贴政策基础上提高补贴比例。鼓励支持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集体宿舍,园区配建的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含非员工制企业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鼓励集中配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增强家政服务有效供给
(十二)提高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研究落实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进一步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省财政厅、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对与消费者(客户)、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代发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并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的家政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商务厅、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支持家政培训的力度。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县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在家政服务领域推广“信易贷”。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等“信易贷”平台,引导家政企业发布融资需求,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拓展发行专项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鼓励地方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帮助家政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家政从业人员从业环境
(十七)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研究家政服务商业综合保险方案,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省商务厅、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和建会方式。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促进实现体面劳动。(省总工会负责)
(二十)提高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前景。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运用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开展家政服务类专业技能人才培训。鼓励将育婴员、保育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含母婴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列入紧缺工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企业、从业人员。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社会组织和家政服务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优先申报省级、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按规定为职业技能竞赛优胜选手颁发“技术能手”等证书。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家政企业、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家政从业人员给予积分落户等方面的照顾。(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总工会、妇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建立健全体检服务体系,提升家政从业人员健康水平
(二十二)分类制定家政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家政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推动对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相关体检信息与“广东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民政厅、商务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推动家政进社区,促进居民就近享有家政服务
(二十三)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且具备条件的星光老年之家、日托中心、社工服务站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租赁费用。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家政示范社区。(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四)落实社区家庭服务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落实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
(二十五)建立家政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到2021年,推动全省家政企业在“广东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上建立家政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立健全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到2021年,推动家政企业按照“诚信粤商”平台的程序自主立信,将信用信息自动推送至广东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鼓励家政企业建立雇主信用信息,并与广东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设广东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和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大信用监管力度。依托广东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对家政企业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适当提高监管频次,限制或取消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和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家政服务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和商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和红黑名单管理。(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家政供需对接,拓展贫困地区人员就业渠道
(二十九)建立省内家政扶贫对接帮扶机制。推动珠三角地区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尤其是老区、苏区和民族地区开展家政服务劳务结对,支持建立家政扶贫输出、安置基地,把家政服务作为劳动力输出地区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要培训内容,为珠三角地区输送家政从业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推动东西部家政扶贫协作。推动我省与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建立扶贫协作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劳务合作交流,深化“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工作,引导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城市创建一批家政扶贫安置基地,吸纳外省人员来粤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一)建立健全特殊人群家政培养培训机制。对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推进“雨露计划”,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进服务标准化,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
(三十二)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2020年底前,制定完善省家政行业系列标准、规范,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专项行动。研究制定家政诚信、家政服务、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系列标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家政服务标准共建。(省商务厅会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十三)进一步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2021年底前,制定推广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家政企业应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用工家庭有义务提前告知家政从业人员被服务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对有传染疾病的提前告知相关防护要求,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隐私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建立家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逐步实现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并在广东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上实施诚信监管,到2021年建立覆盖全省的家政持证上岗模式。(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五)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到2021年,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推动家政企业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进一步畅通“12315”互联网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家政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有条件的地市可以试点采用政府购买调解服务的方式,支持依托家政协会设立家政行业专业维权调解中心,推动调解三方矛盾,保障用工家庭、家政从业人员和家政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发挥市场引领作用,推动家政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三十七)促进家政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推动家政服务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拓展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相应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家政企业开发业务管理系统。(省商务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八)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根据市场化原则定期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家政行业展会和高端论坛,推动粤港澳三地家政企业交流对接合作。探索引进国际家政服务品牌。支持品牌家政企业发展,组织开展品牌创建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当地特色扶持一批家政服务品牌,形成“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带动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到2021年,全省建设扶持100家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一、保障措施
(三十九)完善工作机制。省政府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的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研究解决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家政服务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政策,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本地家政服务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推动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协同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和推进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十)做好资金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大资金筹集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扩大用途资金和各级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加大对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资金投入,落实各项优惠保障政策,切实发挥资金效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关键词:广东省,政府,家政服务,实施意见
原文地址: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b/content/post_2896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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