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坚决遏制以PPP名义变相举债,持续推动我省PPP项目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全省PPP项目库对照自查和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系列管理制度文件。重点对照2017年以来出台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PPP项目库审核规程〉的通知》(粤财金〔2018〕57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等。
(二)省财政厅、审计部门对新增项目、已入库项目提出的需要整改完善的相关意见。
二、工作要求
(一)对照自查。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对照上述工作依据,对本地区已入库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自查,确保项目实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决策程序完备、回报机制清晰、融资结构合理、绩效管理科学规范。重点关注:项目是否存在回购安排、固定回报、保障最低收益、违规担保等违规情形,PPP支出责任是否突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上限,基础信息是否按规定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并及时更新完善,是否按规定开展相关绩效考核,是否按实施方案规范运作,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实施和运营质量等情况。
(二)整改完善。对自查发现问题要分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属于信息资料不完整的,按照“查缺补漏”原则及时完备手续、补充更新资料;属于实施方案等核心资料不规范的,会商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重新报批完善;属于项目未按规范要求实施或实施质量较差的,在整改达标前不得安排相应支出。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汇总全市(含财政省直管县)自查整改情况和相关附件资料,形成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于2020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报送路径:公共资料数据库/群组文件/市县财政局/上报文件/金融处/PPP项目自查整改。
(三)实地核查。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对本市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省财政厅将采取实地和线上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四)结果应用。本次自查整改情况纳入省对各地推广PPP工作评价和激励措施适用范围。未按时完成自查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按照《广东省PPP项目库审核规程》的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五)其他要求。各地对已入库存量项目的规范性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对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规定开展项目合规性论证,有关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对审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项目,各地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边宁,8317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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